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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商务局
时间:2009-10-23 09: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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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简介 |
乌拉圭回合一览子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世界海关组织(WCO)框架下成立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工作。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成立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的疑难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从1995年开始至1999年2月技术委员会共召开了18次会议,已经基本完成了技术级的工作,目前只待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将尚余的未决问题解决后,由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文本后,即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1.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 2.协调规则以“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作为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标准,并规定“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应尽可能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中归类改变为基础,必要时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必须列明计算这一百分率的方法;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时,必须准确地列明能授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制造或加工工序。 3.协调规则以肯定标准为基础,即意指原产地规则应规定如何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否定标准可被用来阐述肯定标准。作为对肯定标准的澄清,或在无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情况下,允许使用那些不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规则,即否定标准。否定标准仅针对特定目的和情况制定的。 4.协调规则的整体结构、判定标准和规范术语依照《原产地规则协议》确立。协调规则以商品类别为基础,即按照协调编码制度税则目录中的类、章所代表的类别,逐个商品讨论其在HS某一数级归类的改变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即是否改变原产地资格,以及必要时需附加的辅助标准。拟定协调制度(HS)税号改变作为实质性改变的具体原产地标准。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协调规则是建立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实质性改变的首选标准是税则归类的改变。协调制度发生改变,协调规则也要进行重新审议。 5.协调规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主要由定义(Definitions)、总规则(General Rules)、主规则(Primary Rules)、补遗规则(Residual Rules)、附录一(完全获得的货品Wholly Obtained Goods)、附录二(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组成。 (1) 在定义部分,“制造、生产或加工”货物,包括如何制造、组装或加工工序。 (2) 获得货品的方法包括制造、饲养、种植、繁殖、采掘、榨取、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和捕获。 (3)“材料”包括配料、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组装在另一个货品上的货品,或须经加工以生产另一货品的货品。 (4)“原产材料”指一材料,依据原产地规则的判定,其原产国与使用该材料进行生产的国家是同一个国家。 (5)“非原产材料”指一材料,依据原产地规则的判定,其原产国与使用该材料产地规则定义、原产地的确定、微小加工或处理、中性成份、包装和包装材料及容器、微小含量做了规定。 6.协调规则所附的‘附录一’、‘附录二’是判定货品原产地的标准,并且规定分别使用两种技术语言:完全获得的货品判定标准(附录一),采用渥太华语言(Ottawa Language),即具体文字描述。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附录二)判定标准主要使用税则改变的语言,如CTH、CTHS、CTSH、CTSHS等等。 “附录一”确定了完全获得的货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对某些微小加工或处理的限定。 “附录二”是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其适用范围是指那些当按照‘附录一’不能确定货品是在一个国家完成时,采用‘附录二’规定的标准判定的货品。该附录包括规则1—规则6。 分别为:该附录适用范围、原产地的确定、适用规则、中间材料、特别条款和微小含量的规定。“附录二”包括章级、品目级和子目级主规则和补遗规则。 在应用协调规则判定货品的原产国时,应遵循所列条款,从总规则开始,按顺序确定。 首先看协调规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第二,如何认定货品的原产地。完全获得的货品,如果该货品符合附录一,则用附录一认定货品的原产地。对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货品的定义和注释,用渥太华语言表述。 第三,当货品的原产地按附录一不能确定时,采用附录二。 第四,采用附录二认定货品原产地,是按照章级、品目级和子目级中的主规则和补遗规则依次进行。主规则之间不分先后,同等重要。当同一产品可能有多个主规则时,可采用任何一个,但以符合货品所适用的主规则的最后一个生产国为该货品的原产国。补遗规则分为总补遗规则和章级补遗规则。补遗规则首先适用在有关的章一级,在章级补遗规则不适用时,才适用总补遗规则。 在暂定文本中,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采用了一些技术术语和速记标记。 品目级规则: (a)四位数品目号改变: CTH: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b)分列品目改变: CTHS:指从本品目的任何其他分列品目,或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分列品目; CTH: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分列品目; 子目级规则: (a)六位数子目改变: CTSH:从任何其他子目或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 CTH: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 (b)分列子目改变: CTSHS:从本子目的任何其他分子目,或任何其他子目或品目改变至本分列子目; CTSH:从任何其他子目或品目改变至本分列子目; CTH: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分列子目。 近年来,原产地规则问题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对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都予以高度重视。我国政府已签署WTO《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包括《原产地规则协议》),一旦成为WTO成员,将有义务全面采用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而不能有所保留和擅自更改。目前,我国对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适用的海关总署198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由于我国基本没有按国别歧视的贸易政策,故我国海关税则中只设置最惠国待遇税率和普通税率两栏,所有进口货物几乎全部适用最惠国税率。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管理措施陆续出台,准确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国家上述贸易措施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现行进口原产地规则因缺乏产品的具体标准已难充分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情况不同,我国还于1992年颁布了单独针对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由外经贸部制订,用于统一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是与进口原产地规则在不同范畴内运作的规则。鉴于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即将公布实施,将为我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契机,我国采用国际统一的协调原产地规则亦将势在必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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