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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来源:外资处  作者:外资处  时间:2017-02-28 访问次数:

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9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等

条件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2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3
.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
4
.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5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3个工作日(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

企业需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申报网址

http://wzzxbs.mofcom.gov.cn/WebProBA/app/entp/approve

备注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可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事指南”栏目查阅。

2..有关申报系统操作指引、填表说明、申报表格(该表格也可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及承诺书可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样本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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