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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丽水市商务局  作者:李增尧  时间:2019-03-20 访问次数: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商贸流通发展  

  (一)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  

  商贸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商业特色街区、高端时尚街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和新引进的高端物流、冷链配送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大型商贸设施项目,且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 8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房产购置),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 5%的资助,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50万元。  

  (二)推进社区商业和邻里中心建设。  

  按照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 10%的要求,推进邻里中心建设。  

  对符合《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邻里中心(街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号)文件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根据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给予35%资金补助(上限 300万元), 每年给予房屋租赁费用45%的补贴。运营邻里中心的企业优先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  

  (三)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程、商业特色街区和商贸特色镇建设。  

  推动连锁经营向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延伸,对到城市社区、新区(开发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旅游商品、再生资源、老字号产品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的企业,连锁直营门店(营业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总数在 1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门店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 4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90万元;对当年评选为市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5万元。 

  (四)扶持特色会展业发展。  

  对经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协会在我市举办工业品、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介和商贸洽谈会,举办美食节、厨师节和地方特色菜肴技能等比赛,给予场租费 50%的补助,每个摊位布展补贴1000 元。  

  (五)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省、市政府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每个展位(每次)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8万元。  

  (六)加大对商贸企业的金融扶持。  

  鼓励商业银行提供符合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对餐饮企业、老字号企业改造经营设施、开设网点、购买生产设备、投建配送中心等所需资金,应积极采用有形资产抵押、商标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七)加大商贸仓储用地支持。  

  对年度经营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成长性好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可优先安排仓储配送用地。 

  对年度经营销售额低于 5000 万元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由政府统一规划商贸仓储配送区块,通过公开招商确定业主开发。 

  (八)加大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养力度。  

  对“手艺传承基地”“老字号工匠教育基地”“餐饮研究工作室”等专业技能研发、研究、教学项目的商贸流通企业、行业协会,按资金投入(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给予 12%项目补助,上限 100 万元。  

  二、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  

  (九)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加强老字号原址保护。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万元、5万元。  

  旧城改造涉及老字号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保留老字号原有建筑。对老字号经营企业租赁该老字号生产、经营原址开展经营的,给予每年 50%的房租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十)支持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特色街建设。  

  对投资建设老字号博物馆的企业(组织),按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给予12%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投资建设老字号特色街的企业(组织),按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给予12%资金支持,最高限额150万元。  

  (十一)支持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  

  对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的项目,投资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自建平台的项目,投资额达 1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促进餐饮业发展  

  (十二)支持高端餐饮企业引领市场。  

  鼓励引进和创建国际国内一线餐饮品牌。对新引进国内外一线的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酒庄、茶饮等品牌,其品牌经营者采取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在本市新设立品牌门店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品牌经营者 100 万元;本地餐厅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认定的星级高端中餐厅、西餐厅的,给予品牌经营者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对新入驻的具有“中华老字号”称号的餐饮品牌,其品牌经营者采取授权特许或直营,在本市新设立品牌门店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品牌经营者 20 万元。  

  (十三)培育壮大餐饮龙头企业。  

  经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餐饮龙头企业、特色名店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餐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  

  总部在丽水的餐饮企业,在外市、外省开设弘扬丽水餐饮文化,推广丽水食材、开设具有丽水特色的餐饮企业,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100 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8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投入资金(含装修)12%的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十五)支持餐饮人才培养。  

  对获得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省级、市级荣誉的名师、名厨、名菜,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在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开展的各类餐饮人才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授予“绿谷工匠”称号。(以上涉及餐饮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措施适用于市级商贸流通企业,财政体制隶属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兑现资金由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财政承担。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单独享受市政府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9 4 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商贸政策:丽政办发〔2019〕16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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