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企业(机构)、个人: 为做好2021年度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对象:符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和《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9〕134号)申报条件的市直企业(机构)、个人。 (二)申报材料:按照《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9〕134号)要求提供。 二、上报时间 所有申报材料、表格一式两份于2022年3月1日前报丽水市商务局(人民街597号),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请务必填写正确的联系方式,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除全额追缴资金外,对违反规定的外经贸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雷杨蕾,联系电话:2161120;傅艳岚,联系电话:2161137。
附件: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 2.《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9〕134号) 丽水市商务局 2022年1月17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pdf 丽财企〔2019〕134号财政商务商贸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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