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贸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建设外贸自主品牌的部署和我市质量强市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丽水出口名牌”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22年“丽水出口名牌”的评选认定工作。评选认定的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按照《丽水出口名牌评选办法》(丽商务〔2016〕6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开展2022年“丽水出口名牌”的复评工作。根据“丽水出口名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的规定,请各地按《丽水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要求,组织2019年“丽水出口名牌”获得企业,参加2022年丽水出口名牌复评,提交相关复评材料。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品牌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初步评分。按照文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附件2、3、4,一式两份于2022年8月1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外贸处。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人:黄佳冰,2161119;周大军,2168721
附件:1.《丽水出口名牌评选办法》 2.“丽水出口名牌”申报表 3.自主品牌商品上年度出口情况统计表 4.“丽水出口名牌”申请汇总表
丽水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4“丽水出口名牌”申请汇总表.doc 附件3自主品牌商品上年度出口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丽水出口名牌”申报表.doc 附件1丽水出口名牌评选办法.pdf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开展“丽水出口名牌”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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