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 号)、《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20〕100号)和《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商务〔2022〕30 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主体 符合《办法》要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企业,其中,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承担。 二、申报程序 (一)请相关企业向所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兑现,其中“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由丽水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统一申报,丽水市邮政管理局材料初审后报送丽水市商务局。 (二)请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促进部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前期宣传和摸底工作,指导所属的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线下申报。同时,加快推进政策上线“丽即兑-政策找企业”平台。 (三)请市直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于2月29日前将申报资料发送至邮箱(地址:2425027587@qq.com)。经过丽水市商务局初审后,于3月31日前丽水市商务局将联系初审通过企业登录“丽即兑-政策找企业”平台(网址:https://ljd.jxj.lishui.gov.cn:8024/declare/#/home),按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承诺书; (三)其余有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办法》) 四、其他要求 (一)企业对申报材料自行承担相关失信失范责任,申报材料务必做到“真实、完整、规范”。申报材料由各所属商务、邮政及财政部门把关和负责。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档案,以备核查。 丽水市商务局联系人:胡良勇,电话号码:2168796;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联系人:王苏敏,电话号码:2168199;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联系人:张云雅,电话号码:2110036;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促进部联系人:谢金桓,电话号码:2600098。
附件: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 2.《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20〕100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 号) 4.《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商务〔2022〕30 号)
丽水市商务局 2024年1月24日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2.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4.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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