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意见 | 采纳 情况 | 修改为 | 理由 |
丽水市 司法局 | 从内容上看,该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特征。如果制发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文件制定后是公开发布的,则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制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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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人社局 | 建议将“四、引育电商人才(十三)强化电商人才培训”中的“经商务部门组织开展的电商人才培训,按人社部门人才培训标准给予政策补助。鼓励高校、中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改为:“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 采纳 | “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 职业技能培训需经过人社部门备案,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丽人社〔2022〕50号)中《丽水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执行。 |
建议在“四、引育电商人才(十四)强化电商人才评优评先”中,删除“对电商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商人才进行通报表彰。” | 采纳 | “加大电商人才招引,将电商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 根据《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评比达标表彰和通报表扬活动实行年度项目审批制,未经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和通报表扬项目,不得自行组织实施评比达标表彰和通报表扬活动。 |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在“五、优化电商营商环境(十五)加强合规指导服务”中新增:“规范直播电商监管,降低直播带货违法风险,提高行业规范水准。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绿色直播间”培育,推进行业有序竞争。” | 部分 采纳 | “建立网信、市监、税务、统计、海关等多部门联动的电商企业合规建设联席机制,引导电商企业开展规范经营、纳税、统计、财报、报关等合规建设。深化“绿色直播间”培育,推进行业有序竞争。” | “规范直播电商监管,降低直播带货违法风险,提高行业规范水准。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已包含在合规建设中,无需单独列明。 |
建议在“五、优化电商营商环境(十六)加强行业自律”中新增:“组织好学习、贯彻、实施《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提高电子商务从业者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不采纳 |
| 电商行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促进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执行。 |
莲都区人民政府 | 建议在“二、招引电商主体(六)加大电商园区运营主体招引”中新增:“对于建设在乡镇范围的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其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 60%及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 0.5 亿元、1 亿元、1.5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 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不采纳 |
| 单独列出“对于建设在乡镇范围”,有违《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